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的判刑及相關事項提出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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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歡迎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全面審視相關性罪行法律條文所涵蓋的犯罪行為及最高刑期,並作出改善建議以確保現時香港的相關法例能回應社會的需要。
  2. 近年嚴重危害香港兒童健康成長的性虐待個案有明顯增幅,因此本會普遍歡迎新建議的最高刑期調整以增加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唯對「導致或煽惑「13 歲以下兒童進行涉及性的行為」,及「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最高刑期有以下意見。
    • 建議中「對 13 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其他不涉及插入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由於 13 歲以下兒童涵蓋年齡層很廣,包括嬰幼兒及幼童,而早年的性侵犯對兒童一生的人際信任、安全感及親密關係有嚴重負面影響,如行為涉及的年齡越低、年期長及侵犯者為主要照顧者,很多海外的研究已指出會影響受害人的人格發展及/或長期精神狀態。因此,本會認為 14 年的最高刑期不足夠阻嚇一些嚴重罪行。
    • 同樣建議中「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而該項行為 (i)是由照顧他/她的人所作出,或 (ii)牽涉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的最高刑期同為 14 年。由於部份以上人士智力或自我照顧能力只與嬰幼兒或幼童相若。如干犯性侵者為他/她的照顧者或有受養關係,且性侵時間長,礙於權力差異且精神缺損人士的智力與溝通能力的障礙, 這類性侵行為不易被察覺,因此需要更高的保護。過往亦曾發生弱智人士遭到宿舍職員性侵。因此本會認為建議的最高刑期不足夠。
  3.  

基本立場

  1. 本會對法改會就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的建議有以下意見:
    • 香港的罪犯更新政策應著重於協助其改過而非單單懲罰。性罪犯與普通罪犯涉及更多心理與精神因素,因此在獄中提供治療是唯一協助他們更新及積極預防社區兒童被性侵的重要手段,不應因涉及增加懲教署資源,而不考慮「強烈要求」性罪犯參與;這對於年輕罪犯尤其重要。
    • 本會同意治療的成效是十分重要的一環,並要加強監管資源的運用。由於這類治療涉及一些專門的專才,本會建議懲教署應引入署外專才去設計及推行這類治療計劃,並邀請社區專才成立專家小組去支援計劃的推行及檢討。
    • 本會認為由於性罪犯往往涉及更多心理與精神因素,因此所有法官在判刑前須取得性罪犯的心理或精神評估報告,在具備充足資料下作出判刑。
  1. 本會對檢討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有以下意見:
    • 本會對法改會不建議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成為強制機制感到極度失望。
    • 現時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簡稱機制)的應用有限,當中最大的原因是這只是自願的付費行政機制,且所需累積費用不少,因除了首次查核費用也涉及每 18 個月的覆核費用。
    • 本會自 2011 年政府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後,一直要求所有涉及處理兒童照顧的職位的準僱員參與作為入職要求,亦全數支付非專業職員所需費用。可是基於現時的僱傭條例下,僱主無權強制現職僱員參與每 18 個月覆查,否則只會造成很多勞資糾紛。作為自願行政機制,此機制的全面實施也涉及龐大支出,這對於非專業僱員及志願工作員的參與造成很大的障礙,也令想配合政府加強對兒童保護的機構無法負擔,令機制在保護兒童的作用不彰。
    • 本會就擴大機制的成效還有以下的建議:
      • 如考慮將查核機制範圍擴至最大時,因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需要查核及 18 個月有效期後需要續期的擴大需求,查核機制必需擴展接待的容量才可應付可能出現大量的查核申請及準僱主/僱主的電話查核,且需要訂明僱主該多久需要為現有僱員進行覆檢;否則處理查核及查核結果的嚴重延誤只會令機制產生的作用大打折扣;
      • 如將查核機制範圍擴至志願工作者,政府需要進行公眾教育及簡化查核申請的程序與手續,否則會窒礙公眾參與義務工作;同時要資助社福機構建立系統以管理義工資料,特別是性罪行查核牽涉到的14 位數字電腦隨機號碼、身份證頭四位數字及性罪行紀錄均為極敏感的個人資料,在儲存及管理上必須十分小心;
      • 現時的查核需要申請人提供準僱主/僱主 14 位數字電腦隨機號碼, 申請人授權的準僱主/僱主必須輸入相關電腦隨機號碼及申請人身份證號碼頭四位數字,以聽取查核結果。如家長有權查核,普遍僱員對家長可以取得個人身份證號碼頭四位數字的做法有疑慮。建議採用其他身份識別的方法讓家長查核,但可同時保障被查核者的個人資料。為平衡私隱,本會建議由機構/僱主執行相關的查核並向家長報告查核結果,取代由家長親自就著會與其子女接觸的工作人員進行查核;除非家長以私人形式聘用導師,則由家長自行查核。
      • 政府應考慮通過為志願機構提供資助令更多涉及非專業職位的僱員及義務工作參與查核。
      • 如想擴大機制至涵蓋現職職員,必須修改勞工法例,讓僱員不參與查核,僱主可作為僱傭條例中的「嚴重過失」處理。
      • 除了機制的改善外,也應包括政府增加公眾教育及支持志願機構在兒童的處所設立監察措施如安裝 CCTV、張貼注重兒童安全的告示及對相關職員提供定期培訓以持續推廣保護兒童的訊息等,才可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意見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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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mich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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