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建議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呈交立法會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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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作為一直關注兒童及家庭福祉的非政府機構,每天照顧超過3,000 名兒童及其家人,十分關注特區政府能否有效地推動以「兒童為本」的兒童政策,按兒童成長發展的需要,提供適切的政策及措施,讓兒童的福祉得到適當的關注及跟進。

過去十多年本會與其他關注兒童的團體組成了「爭取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聯盟」, 倡導成立以「兒童為本」的「兒童事務委員會」, 推動涉及兒童福祉的工作, 可惜即使獲立法會議員們的支持,分別於2007 年及20 13 年在立法會內通過兩次的動議, 要求特區政府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但卻未見政府有任何行動。

就今天立法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討論建議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本會現有以下意見:

「兒童為本」的政策乏善足陳

早於 1996 年英國向聯合國呈交有關《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的執行報告,當中包括香港部分。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審議後,提出一系列建議,其中四點至為重要:

第一:建議港府在制訂各項政策時,須同時評估兒童會受到的影響,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兒童為本」的原則(英文原文為”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以回應《公約》第 3 條「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海外不少國家實行「兒童影響評估」, 亦源於此。

第二:建議港府設立一個獨立機制,以專門監察有關兒童權利政策的推行情況,並名為

「兒童事務委員會」。

第三:制訂一套周全的兒童策略。

第四:建立中央數據收集系統,以便制訂及評估各項促進兒童權利的措施。

二十年過去,期間港府再向聯合國提交兩次報告,而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亦再三提出上述四項建議,甚至用上「強烈建議」字眼,可惜港府仍然視如不見。政府一直宣稱重視兒童,但在政策及施政上,卻看不到兒童被放在重要位置的足跡?

落實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候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其政綱中提出「考慮在政府內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匯聚相關政策局/部門和長期關心兒童權益的團體,聚焦處理兒童在成長中面對的問題。」雖然有團體對其性質存疑,但本會以為總算是港府二十年來踏出的第一步。至於其性質,有很多海外經驗可作參考,例如英倫三島、比利時、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紐西蘭及澳洲等。只要政府誠心推動其事,廣泛吸納民間組織及專家的意見,並落實以「兒童為本」為首要原則,「兒童事務委員會」的成立將是保障兒童權利的重要一步。

「兒童影響評估」

政府能否貫徹採納「兒童為本」的原則行事,有賴良好機制的配合。因此,不少國家均設立「兒童影響評估」機制,所有相關政策必需通過此機制方可推行,例如英國、澳洲、瑞典及芬蘭。在香港,同類的機制有「家庭影響評估」。自 2013 年起,本港所有相關政策的落實必須先評估對家庭的影響。換言之,此類機制非不能適用於香港,只是以往港府對兒童的重視程度不足。試想想,若有「兒童影響評估」機制,0 至 2 歲幼兒照顧服務便不會因欠缺規劃引致嚴重不足、TSA 一類措施更不會演化為操練。

「兒童政策」

香港沒有獨立的兒童政策,兒童的縱影只能散見於婦女政策、家庭政策及教育政策,令人感到兒童僅僅是家庭或者母親的依附,而非以他們為首要關注的重點,所謂「兒童最佳利益」往往淪為次要,甚至被遺忘。然而《公約》第 3 條指明「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因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不斷要求香港制訂全面的兒童政策。事實上,歐盟、英國及紐西蘭等國家已制訂有關兒童政策,內地亦有《兒童發展綱要》,香港卻仍一片空白,實在有需要急起直追。

「兒童數據庫」

現時有關兒童的數據散佈於各公營部門,包括教育局、社會福利署、衛生署、醫管局、統計處及入境處等,這些資料欠缺統一收集的周期及標準,部門之間的數據定義亦各 異,時序不一,且大部分並不公開。雖然民間團體嘗試整合現時的公開資料並加以運用(例如本會《香港幼兒發展指標》http://ycdi.hkspc.org/ ),在缺乏整全數據下,成效實在有限。因此成立有關「兒童數據庫」實在十分重要。要是我們對兒童的基本狀況亦不了解,試問又如何能制訂有效促進兒童福祉的政策?

香港保護兒童會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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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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