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關「成立兒童中央資料庫」及「保護兒童法例的改革」向立法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

本會於2018年4月,就有關「成立兒童中央資料庫」及「保護兒童法例的改革」事宜,向立法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提交意見書。意見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引言 

應立法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邀請,本會就「成立兒童中央資料庫」及「保護兒童法例的改革」提出下列意見。

貳、成立兒童中央資料庫

不論是制訂政策、措施,抑或僅是一個服務計劃,均必需有準確及全面的數據作為基礎,否則只是瞎子摸象,難以合符實況及真實需要,當然最終亦無法進行成效評估,從而作出改善。現時香港有關兒童的數據四散,各個政府部門均收集及儲存數據,但既缺乏統一系統,亦無一致標準,而且大部分只作內部參考,公眾難以獲取。因此,2013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強烈建議港府建立中央資料收集系統。不過,多年之後,有關系統仍未見影蹤。沒有中央的數據庫,民間唯有自行收集及整合不同來源的數據,因此出現「香港幼兒發展指標」及「兒童發展指標」等資料庫。雖然這些數據庫總算為香港兒童狀況勾勒出一個概括形象,但限於只能使用已公開的政府數據,且這些資料庫所載往往殘缺不全,難以作深入分析。

建議: 

要制訂良好的政策、措施及行動計劃,具系統性的中央資料庫實為必需。此外, 該資料庫的數據亦可作成效評估之用,同時又可與其他國家比較,以了解香港兒童所處狀況。建議設立兒童中央資料庫,有系統收集與兒童有關的全港性及分區資料。

該資料庫需具下列特點﹕

  • 定期收集﹕定期從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例如醫管局)收集相關數據,另可委託統計處就不同的兒童議題定期進行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
  • 國際比較﹕與國際數據庫(OECD Database、Eurostat 及世界銀行)等指標接軌以增加可比程度(comparability),從而了解香港兒童狀況的水平;
  • 公開﹕透過互聯網開放數據,供市民瀏覽及下載;及
  • 定期發布﹕定期就公眾關心的議題發布簡單數據分析,讓公眾對兒童議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及討論。

參、保護兒童法例的改革 

香港目前有多項與兒童有關的法例,例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教育條例》、《領養條例》、《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幼兒服務條例》及《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等,部分條例多年未有修訂,令當中條文不合時宜, 實有檢討及修訂的必要。(例子見下圖文框《幼兒服務條例》)

建議:

本會認為當局應該啟動檢討機制,以下列原則檢視現時與兒童有關的法例﹕

  1. 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以兒童最大利益為依歸;
  2. 保護兒童的定義不能再停留在補救模式(Remedial Model),應更全面包含以促進兒童全人發展為目標;
  3. 政府與家庭共同承擔保護兒童的責任;
  4. 與國際準則接軌,並定時更新;
  5. 廣泛諮詢公眾(尤其是相關持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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