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衛生事務委員會會議 制訂香港的《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

目前香港奶粉商只是自願性質地遵從世衛組織80年代制訂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就6個月以下嬰兒奶粉在廣告推銷及銷售上稍為克制,但6個月以上嬰 幼兒奶粉銷售手法,本港一直沒有作出任何監管。世衛組織在2010年已敦促會員國終止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物所有形式的不當宣傳,不應容許此等食品有營養 及保健方面的聲稱,例如有關智商、腸道健康、消化及吸收、抵抗力、免疫力、腦部發展及視力發展的聲稱。相對現時香港只是依賴奶粉製造商和分銷商以自律方式 自行監察其市場宣傳及銷售手法,實在不足以保障香港嬰幼兒的健康。

香港保護兒童會作為關心兒童福祉及全港最大,每日照顧約900位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飲食及日常生活的非政府機構,十分關注政府對母乳代用品有關廣告及銷售 手法的規管。由於母乳代用品是大部分嬰兒的主要食糧,其成分、品質及安全性的正確資訊至為重要,而現時香港營養標籤法例並不規管36個月以下兒童的奶粉及 食品,加上缺乏廣告及銷售規管,現時奶粉製造商和分銷商在不受監管的情況下,利用舖天蓋地的廣告,選擇性地披露兒童成長、營養需要及各樣奶粉添加成份非全 面的研究或數據,以誇大奶粉的效益,容易誤導家長每月花費近千元去購買大量添加成份的奶粉。這對於只賺取每小時$28最低工資的低收入家長實在是不必要的 沉重經濟壓力。

消費者委員會已指出不少的廣告標榜的添加營養不但需進一步研究才能証實其臨床效用,部份更可能帶有誤導或誇大的成份。這此失實的宣稱更令家長過份依賴奶 粉,錯失適時了解及配合嬰幼兒不同發展需要,誘導幼兒建立良好飲食及生活習慣的契機,不利他們長遠的健康發展。在現時沒有良好的監管制度下,無論機構、家 長及兒童均成為誇大、誤導或失實奶粉宣稱及宣傳的受害者。

就食物及衛生局提出制訂一套適用於香港的本地《守則》,本會有以下的回應:

(一) 本會十分認同食物及衛生局制訂一套適用於香港的本地《守則》,規管36月以下嬰幼兒的食品及奶粉,以確保他們獲得良好品質及安全的母乳代用品,但有關的守 則應考慮營養標籤法例要求及監管母乳代用品廣告及銷售手法,以便消費者能在掌握全面、充足及符合事實的資訊下,作出適當的選擇,以保障幼兒健康。

(二) 由於建議的新守則只屬自願性質,本會認為監管不足夠且影響成效,故建議政 府應該儘快立法規管36個月以下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及銷售,更應採取各種不 同的措施杜絕奶粉製造商與分銷商以提供家長資訊或教育為借口,提供片面或 誤導幼兒成長或營養需要的資料及活動。

(三) 政府應加強有關家長教育(尤其是低收入、新移民及少數族裔的家長為對象), 讓家長認識母乳是嬰兒的最佳食品及正確地了解各樣奶粉添加成份的臨床研究資訊。

香港保護兒童會 總幹事 蔡蘇淑賢女士